產品或商品捐贈視同銷售,會計分錄為借入營業外支出和借出存貨,應納稅。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可抵扣的公益性救災捐贈支出分為三類:3限抵扣(非企業)、10限抵扣和全額抵扣。由于是由不同的法律法規陸續規定的,對于扣除限額的計算沒有統一的規定,使得納稅人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困難。
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在業務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
對于捐贈支出超過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的賬務處理,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同上是企業應盡的義務,發生時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年末征收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第二,發生時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沒有法定盈余公積的,借記“資本公積-捐贈支出”,沒有法定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的,借記“實收資本”。理由是:的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屬于逾期債務,其支出不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成果。更準確的說,不影響企業的盈虧。這種情況下,只能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