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8日,永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對該市徐碼頭村改造地塊進行檢查時,發現有大量灰塵飄出。
執法隊立即立案調查,并向工地負責人送達了通知,要求其立即整改。
經查實,2022年4月8日,當事人金華XX建筑有限公司在徐碼頭城中村改造地塊進行建筑物拆除工程,未設置噴灑設施或使用噴灑車等有效防塵降塵設施,造成大量揚塵污染。
當事人違反了《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0000元整(10000.00)。
整改后
已經安裝了圍欄和噴灑設備。
鏈接
《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條第三款: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硬質圍擋,采取覆蓋、分段作業、適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施工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現場堆放應覆蓋封閉的防塵網。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應作為資源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改: (一)施工現場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適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結束
東城中隊供稿
審核: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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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