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在發貨前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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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司的商品仍在車間中生產,商品尚未完成且尚未發送出去,并且已經提前收到付款,應根據客戶的要求開具發票。在指定的報告期內,如實填寫增值稅申報表發票金額已及時申報并征稅,但尚未申報企業所得稅。在稅務檢查和檢查中,公司認為公司的行為是“虛假發票”和逃稅。這種定性正確嗎?處理是否有稅法依據?
對于上述情況,將出現以下問題:
1、如何進行會計確認?
會計準則對收入確認有明確的要求。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最重要的標志。未完成的交貨顯然不滿足此要求,會計無法確認收入。會計只能確認預收款。
2、如何對增值稅進行監管?
《增值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商品或應稅勞務的銷售應為收到銷售款項或取得銷售款項的收據之日;如果是首次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日期。
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開具發票用于預付款,則應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確認收入。
3、如何調整所得稅?
所得稅確認的原則與會計準則基本相同,只是“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因為國家稅不會承擔企業未來不確定的經營風險,并且僅識別確切的操作風險。根據以上條件,可以看出,沒有收入確認條件的貨物所有權并沒有明顯轉移。
4、如何對發票的發行進行監管?
《發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業務時必須開具發票以確認營業收入。不得在沒有業務的情況下開具發票。
以上術語似乎與增值稅條例第19條相抵觸。
實施《發票管理辦法》的詳細規定是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增值稅規定是國務院發布的規定。從法律效力的角度來看,增值稅條例的法律效力高于部門條例的法律效力。當然,這是由法規決定的。
5、什么是虛假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發票應按規定的期限,順序和欄簽發,所有副本應如實如期地簽發,并在專用發票蓋章上加蓋印章。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具有以下虛假發票:
([一)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業務狀況不符的發票;
(二)要求其他人開具與實際業務狀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其他人開具與實際業務狀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虛假發行的重要標準是發行與實際業務狀況不符。只要與實際業務狀況相符,就不能將其視為虛假發票。
根據上述政策,最好不要提前開具發票,特別是不要為新的一年提前開具發票。一些地方國家稅務局要求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收入金額相同。如果不一致,則需要提供相關信息。說明性材料。此外,已經提前開具了特殊增值稅發票。如果購買者扣除了該款項并且沒有等待貨物的交付,則購買者退回貨物特別麻煩。盡管開具紅字發票的程序現在很簡單,但無需報告退貨。驗證數據由稅務局審核,但文件底部保留的數據不是退貨時的退款程序,也不符合相關增值稅發票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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