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企業進口設備退貨方式有關的稅收相關問題
與企業進口設備退貨方式有關的稅收相關問題
該公司進口一臺設備,并已支付進口稅和進口增值稅。如果現在將設備退回,應該退貨還是通過一般貿易將貨物出口到制造商?本文介紹了這兩種方法的稅務相關事項,并比較了這兩種方法之間的稅負差異。
甲公司于2014年5月進口了一臺設備,并繳納了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在安裝設備時,A公司發現設備不符合原始設計要求,并且制造商無法進行修改以滿足A公司的要求。與制造商協商后,決定退還該設備。那么,公司A是否通過退貨退貨?還是應該將其出口到一般貿易的制造商?
設備退回中與稅收有關的事項
(一)不能扣除已支付的原始進口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少納稅人進口貨物進項稅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350號),納稅人取得的合法海關納稅證明。對于進口商品而言,是增值稅的計算。進項稅的唯一依據,價格差以及從國外供應商獲得的退款或退款資金將不作為進項稅的轉移處理。設備退回后,如果國外制造商獲得退回的貨物,外國制造商支付的原進口增值稅是否可以適用規定,進項稅額是否不會轉出?作者認為,國稅函[2007] 350號文件的前提是:1.企業進口商品;2.海外制造商向國內進口商退款或退款;3.企業對海外制造商的實際付款少于進口報關價格。對于甲公司退回進口貨物,國稅函〔2007〕350號的規定不適用。
關于增值稅的暫行規定規定,納稅人為購買商品或取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甲公司退回的進口設備不再是甲公司購買的商品的一部分。原先支付的進口增值稅已不再屬于所購買商品所支付或承擔的增值稅,而是不屬于進項稅的范圍。因此,如果甲公司已扣除進口增值稅,則應將其轉出。
([二)對符合條件的退貨不征收出口稅
甲公司發現設備安裝時不符合原始設計要求,并出于質量或規格原因將設備退還給了國外制造商。
《海關貨物進出口稅收管理條例》(海關總署第124號令)第58條規定,由于質量或規格原因,進口貨物應按原狀退回并重新進口。 -自進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出境。納稅人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從國外運出的原進口貨物將不征收出口關稅。也就是說,如果從進口和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將設備退回原狀,甲公司在處理出口報關單時可能不會按照規定征收出口關稅;如果設備未恢復原狀或自進口放行之日起超出額度,則應按規定繳納出口關稅。
(三)如果滿足指定條件,則可以退還原始進口關稅和已支付的進口增值稅
海關總署第124號令第61條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將已繳稅的進口貨物退回原狀。由于質量或規格原因而重新運送到國外。您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納稅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退稅申請書”;(二)進口申報單正本,納稅表,發票;(三)再出口貨物)出口報關單;(四)收貨人與發貨人之間關于退貨的協議。
由于質量或規格要求退回設備。如果自甲公司繳納進口稅之日起一年內以原始形式退回國外,甲公司可將上述材料提交海關并申請退回原始進口環節以支付進口關稅和增值稅。請注意,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如果已扣除進口增值稅,增值稅將不予退還。
如果發生以下三種情況之一,則甲公司不符合退稅條件:1.甲公司自繳納進口稅之日起已超過一年;2.不屬于原始退貨狀態;3.由于質量或規格原因,這不是退貨。
那么海關如何確定企業支付的進口增值稅是否已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關于實施特殊關稅進口增值稅附加稅“比較,扣除”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年第76號) )如果海關需要核實并確認海關在付款表格中所涉及的進口增值稅申報扣除額,可以向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簽發《進口增值稅扣除信息委托核實書》。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委托核查書后,應在30天內向海關答復“對進口增值稅扣除信息核查的答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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