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公司工資和福利支出的稅前扣除額調整
解釋公司工資和福利支出的稅前扣除額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企業工資,工資和職工福利費。先前扣除的相關問題已調整。
公司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的支出,應嚴格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薪金和工資可以作為這三項支出的基礎。
工資和薪金范圍進一步放寬
3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納入企業職工薪酬體系的,固定工資補貼與工資,工資一起發放,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扣除企業工資的通知》。和《職工福利費》(國稅函〔2009〕3號)第1條規定,可以用作企業產生的工資,并按規定在稅前扣除。該政策放寬了稅法確認的工資薪金范圍,對企業非常有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國稅函[2009] 3號文第1條規定了確認工資薪資合理性的五項原則。另外,第34號公告規定:“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按照國稅函〔2009〕3條的規定,視為職工福利費。 ]第3號文件,減稅前的限額應按規定計算。”為了能夠充分享受這項政策,公司在將來必須注意兩點,這些福利包括在公司的員工工資和薪金系統中,并由工資和薪金確定:
首先,它還必須遵守國稅函[2009] 3號文件第1條關于工資和薪金的五項原則,尤其是依法完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否則,它很可能不會被確認為工資和薪金,但仍將被確認為員工福利,并按照規定的計算限制在稅前扣除。
第二個是具體計算公司員工的工資和薪金系統中包括的福利補貼,以及與工資和薪金一起固定并支付的福利補貼,這些福利補貼包括在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扣除。同時,必須將其用作員工福利,員工教育和工會費用三項費用的稅前扣除的基礎。
統一的年薪和稅前工資扣除額
我國許多公司習慣于在當年12月和本年12月預先提供薪水,并在第二年支付,甚至有些人將支付推遲到第二年的春節。但是,由于國稅函〔2009〕3號第1條規定的五項原則中的第四項強調要“實際支付”,如果嚴格要求公司在期末前僅具有實際薪資的話每個納稅年度公司必須先對此類工資進行稅收調整,才能將其計入稅前扣除額,這不僅增加了遵守稅法的成本,增加了稅收管理負擔,而且不遵守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因此,第34號公告的第2條明確規定:“允許企業在年度結算和付款結束之前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雇員的年度扣留工資。顯然,該規定不僅尊重中國企業會計年度末年末和年末工資的實際情況,也有利于企業和稅務機關。
明確對外勞務派遣人員支出的稅前減免政策
34號公告第三條明確規定:“企業在接受外派勞務時實際發生的支出,應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兩種情況: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與協議(合同)約定的費用,應當視為人工費用;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的支出,視為工資性支出,職工福利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的支出,應當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用于計算其他有關項目。扣除費用的依據。”該規定不僅改變了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第1條的有關規定,即企業“接收外部勞務派遣和就業所發生的實際支出應分為工資和薪金支出和“員工福利支出”已更改,以區分對勞務派遣公司的付款和對個人雇員的直接付款。
將來,根據協議(合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所有費用均應視為勞務費用,并在獲得勞務派遣公司開具的勞動發票后計入稅前扣除額。此時,企業可能不將已支付的勞務費包含在工資總額中作為這三個費用的基礎。但是,勞務公司收到勞務費后,支付給勞務公司員工的工資薪金可以作為勞務公司三項支出的基礎。
第34號公告第三條的規定,使企業能夠有一個清晰的依據和標準,以判斷是否將接受外部勞務派遣和雇用的實際支出視為勞動支出或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支出。
企業應注意法規的適用時間
34號公告第4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最終結算。在執行本公告之前尚未征稅的事項可以按照本公告執行。 “因此,只要企業滿足公告的要求,就可以根據對企業是否有利的原則,選擇執行公告的有關規定。對于隨后幾年的企業所得稅的最后清算和繳納,所有企業必須執行公告的規定。
34號公告第4條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收處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1條。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有關用人規定應當同時廢止。”本文強調,該規定僅廢除了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和就業的第1條的有關規定,其他規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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