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餐津貼的會計分錄處理
[指導原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和《財政部關于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 11號)。 242),它可以被識別出來。它具有工資性質,應在“員工工資應付工資”帳戶中進行核算。
進餐津貼的會計分錄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有關規定》和《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 No。 242),可以確定它具有工資性質。應該在“員工工資應付工資”帳戶中計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中規定的職工薪酬,是指公司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例如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金錢利益;終止與雇員的勞動關系的補償;與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有關的其他支出。
財企[2009] 242號文第2條規定,如果對企業提供給員工的交通,住房和通訊福利進行貨幣方式的改革,則發放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汽車改革。每月支付。補貼和通訊補貼應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計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如果尚未實施貨幣化改革,則將企業發生的有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支出進行管理,但按照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再為職工購置或蓋房。 。企業發放給員工的假期補貼和未提供統一伙食費的每月午餐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從以上文件可以看出,公司發放給員工的伙食津貼實際上是對員工一定數量的貨幣補貼。貨幣化改革已經實施,不是尚未實施貨幣化改革,也不符合職工福利費的有關規定。不管是直接發給個人還是提供報銷單的個人,他們都已根據“普遍優惠制”建立了一種定期補償勞動成本的機制,這種機制具有工資性質。企業必須包括雇員的總工資,而不是雇員的福利。管理。
在員工為員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公司將應付餐費確認為負債。根據雇員提供服務的受益人,以下條件如下:首先,伙食津貼由產品生產和勞務提供。 ,計入產品成本或人工成本;第二,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建造成本,計入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所產生的誤入成本;第三,包括在上述1和2當前損益之外的其他錯誤計算的補貼中。
企業根據員工提供的服務的受益人來處理情況。如果是生產部門人員的伙食補貼,則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人工成本”和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薪金”等科目;錯過的伙食補貼為應由在建工程和R&D支出負擔,借記“在建工程”和“ R&D支出”等科目,并記入“雇員應付款的工資”科目;管理人員,對于銷售人員的餐費, “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借項,貸方“職工薪酬應付款”。企業實際支付職工伙食津貼時,借方為:“職工應付薪金”科目,貸方為“庫存現金”;蜚y行存款”和其他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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