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原始證書拆分表”的標準用法
[指南]: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我們的一些行政機構將建筑物和其他單位的場所出租為辦公場所。水,電,氣等公用事業只為業主開戶,無法出租。當事人單獨開戶,因此發票只能發給一個家庭,請保存。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我們的一些行政機構將建筑物和其他單位的場所出租為辦公場所。水,電,氣等公用事業和其他公用事業僅為產權單位開立賬戶,不可能為租賃人開立單獨的賬戶。因此,只能將發票開具給一個單位,并且在某些情況下,多個單位可以共享份額。還有一些經濟活動,例如統一預訂,租車等,為了簡化程序并節省成本,它們將以一個單位的名義率先進行處理。每個人都分擔費用。
很明顯,每個分配單位都無法一張一張地獲得正式發票,因此,獲得并保留總發票的一方將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和某些標準確定每次分配的成本,并提供原始財務密封。發票副本,原始憑證拆分清單和收據將發送給每個分配方進行結算和會計處理,并且每一方都包括在其自己承擔的部分的支出中,并且發出拆分清單的單位應該列出拆分費用稱為“其他應收款”部分。
根據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標準》(財政部財會字[1996] 19號)
第五十一條如果原始憑證中列出的支出需要由幾個單位分攤,則另一單位應將原始憑證的分割表發送給另一方進行結算。原始憑證拆分表必須具有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充憑證的日期,憑證單位或填寫憑證的人的名稱,負責人的簽名或蓋章,憑證接受單位的名稱,業務內容,數量,單價,數量和成本分擔情況等。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從外國單位取得的原始證明必須加蓋加注單位的公章;從個人獲得的原始證書必須帶有加注人的簽名或蓋章。自制的原始證書必須由處理單位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簽字或蓋章。頒發給外界的原始證書必須加蓋單位的公章。
根據《企業所得稅抵扣券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八條企業,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和個人在該國共同接受增值稅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的,采用分攤方法產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獨立交易的原則進行分配時,企業以發票和拆分表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他共同接受應稅服務的企業以企業發行的拆分表為稅前扣除憑證。
如果一個企業和其他企業或個人在該國共同接受非應稅服務,則該公司采用分攤方法產生的費用,該企業將其他外部憑證和發票以外的拆分訂單作為稅前費用。抵扣券,并共同接受非稅服務。其他企業將企業發行的拆分單用作稅前抵扣券。
第十九條出租人應當作為水,電,氣,空調,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和其他由企業承租(包括企業作為單人承租)所發生的其他費用的租賃人。辦公,生產和其他資產的承租人)如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則企業應將發票用作稅前扣除憑證;出租人采用分攤方式的,企業應當使用出租人簽發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原始憑證拆分表是合法,真實和有效的外部憑證。它是一種沒有固定標準格式的自制原始憑證,但是必須涵蓋“基本會計工作準則”中規定的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應該注意的是,給分攤單位僅提供原始發票的副本不是標準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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