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沒有證書的情況下處理過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指南]:一、與一般增值稅納稅人的實際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而逾期的增值稅抵扣券已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并逐級報告;然后,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和審核,比較匹配的增值稅抵扣券,讓納稅人繼續...
問:發票管理不當;發現它后,發現它已經過期而沒有認證,有什么辦法解決呢?
回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50號公告:
一、與一般增值稅納稅人的實際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而逾期的增值稅抵扣券已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并逐級報告;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核實后,比較增值稅抵扣證明書,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由于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而逾期未繳納增值稅清算憑證的一般增值稅納稅人,仍應當遵守有關增值稅抵扣憑單的抵扣期限的有關規定。
本公告中提到的增值稅抵扣證明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付款表以及公路和內陸水運統一發票。
二、客觀原因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由于自然災害和社會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增值稅抵扣券已過期;
([二)增值稅抵扣券由于郵寄丟失或送錯而被盜,搶劫或逾期:
(三)相關司法和行政機關在業務或檢查過程中持有增值稅預扣證書,納稅人無法正常履行其報告義務,或者稅務機關的信息系統和網絡無法在納稅申報中處理稅收。及時的個人在線身份驗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清算憑證過期;
(四)由于經濟糾紛,買賣雙方未能及時交付增值稅抵扣券,或者納稅人更改了稅收地點,取消了舊帳戶并重新注冊了太長時間,從而導致逾期增值稅抵扣券;
(五)由于人員傷亡,突發性重大疾病或企業稅務人員的擅自辭職而未能通過交接程序,導致逾期未交增值稅抵扣券;
(六)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的其他清晰表格。
三、因客觀原因而逾期未繳納增值稅抵免證書的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可以根據本公告所附的《增值稅抵減憑單管理辦法》申請逾期抵免程序。
因此,如果企業由于上述文件中指定的客觀原因未能核實過期的發票,則可以在檢查并比較了相關程序之后繼續扣除。如果不是出于上述客觀原因,發票已過期且未經過認證,則該發票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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