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地方稅務局或國家稅務局征收的新公司所得稅嗎?
[指南]:問:我們公司是2007年底新成立的房地產公司。所有股權投資均由自然人資助和設立。關于所得稅征收的管轄權,地方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之間存在差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第103號通知...
問題:我們公司是2007年底新成立的房地產公司。所有股權投資均由自然人提供資金和建立。關于所得稅征收的管轄權,地方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之間存在差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第103號文件,我們的企業所得稅是由地方稅務局還是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答案:如何分類主要取決于您的公司是否符合財稅[2006] 1號所規定的新企業設立標準。
財稅[2006] 00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認定標準的通知》規定,新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認定標準。常規企業所得稅減免為:
1。新注冊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
2。新企業的股權投資者(股東或其他股權投資者)的實際出資中,非貨幣性資產(如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累計出資額一般不超過新企業注冊資本的25%。其中,新企業的注冊資本為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實收資本或權益。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和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建企業的股權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并經合資格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評估的,以評估價值為出資;如果未進行評估,則納稅人應在當日或最近一個月提供類似資產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并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
如果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則應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企業所得稅。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認證標準實施標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郭水發〔2006〕執行。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條和《通知》發布,自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成立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日期起新建企業時,股權投資人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投資比例(包括貨幣投資和非貨幣投資,下同)決定了所有權的征收和管理范圍。即:如果已經注冊成立但不符合新企業標準的企業,則在其投資者中,原來由國家稅務總局管理的企業的投資比例高于國家稅務總局的投資比例。在地方稅務總局管理下的企業,其所得稅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征收管理;相反,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的企業投資比例與地方稅務局征收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如果企業的所有股權投資者均為自然人,則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收集和管理。
同時,國稅發〔2006〕103號第1條強調,《關于確定新企業的通知》適用于所有享受和不享受優惠所得稅政策的國內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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