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東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計算
案例:自然人孫武于2010年投資1000萬元成立了祥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云公司”)。 2014年9月30日,孫吳與受讓方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規定孫吳將其持有的湘云公司100%的股份轉讓給沒有血緣,支持或支持1500萬元的自然人沙阿。 。森(60%)和朱潔(40%)。孫武根據轉讓價差繳納個人所得稅100萬元。祥云公司同期資產負債表顯示:總資產7500萬元(包括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3000萬元),負債3800萬元,所有者權益(凈資產)3700萬元(實收資本1000萬元),資本公積300萬元,盈余公積200萬元,未分配利潤2200萬元)。 2014年10月18日,向云公司累計盈余2500萬元(未分配利潤2200萬元,資本公積300萬元;盈余公積200萬元未達到轉讓前注冊資本的25%。 (用于轉讓)將股本(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下同)轉讓給新股東。
應付稅款:(3700-1000)×20%-100 = 440(萬元))
分析:股權轉讓日,被投資公司向云公司的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為3700萬元,盡管孫吳與新股東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轉讓價格為1500萬元,并一直以此為基礎。繳稅,但轉讓價格仍低于相應凈資產份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實股權轉讓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基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價格低于相應的凈資產份額”在一種情況下,股權轉讓的計稅基礎很低,沒有正當理由,應參考每股凈資產核實股權轉讓收入或與納稅人持股比例相對應的凈資產份額。該公告還規定:“對于擁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和其他資產占公司總資產50%以上的公司,其凈資產必須經過評估和驗證。中介機構。”轉讓祥云公司股權時,30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不足總資產的50%,尚未達到中介凈資產的評估標準。因此,請參照納稅人權益。孫吳的凈資產份額直接驗證了本次股權轉讓收益為3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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