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會保護樹立稅,又稱城市建設稅,以納稅人本質交納的增值稅、耗費稅稅額為計稅按照,計提城市建設稅時,應怎樣做會計分錄?
計提城市建設稅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都會保護樹立稅
本質繳納稅費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都會保護樹立稅
貸:銀行入款
都會保護樹立稅簡稱城市建設稅,是以納稅人本質交納的耗費稅、增值稅稅額為計稅按照,照章計劃征收。其計劃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稅+耗費稅)*實用稅率。稅率也有分別,依照納稅人地方地規則:城區為7%;縣城、體制鎮為5%,均不屬于都會城區、縣城,體制鎮的稅率為1%。對于入口貨色及境外向境內出賣勞務效勞,無形資產所交納的耗費稅、增值稅,無需交都會保護樹立稅。
稅金及附加是企業經過籌備震動所爆發的關系稅費,有都會保護樹立稅,培養費附加,耗費稅、房產稅、資源稅、車船稅、印花稅,城市和集鎮地盤運用稅等。企業普遍經過“稅金及附加”科目對企業籌備震動爆發的關系稅費與關系稅費的結賬和轉賬情景舉行核算。收方備案“稅金及附加”,代辦企業發生交易震動所爆發的各項稅費,付方則備案期末結賬和轉賬今年成本的稅費。結賬和轉賬后期末無余額。
城市建設稅納稅人有哪些?
都會保護樹立稅的納稅人是在納稅范疇內從事工商籌備,交納增值稅和耗費稅的單元和部分。任何單元或部分,只有交納個中一種,就必需同聲交納都會保護樹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