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賬款是指購貨方預先支付的部分貨款,預付賬款發生長期掛賬的,應如何處理賬務?就該問題,本文將作詳細解答。
預付賬款長期掛賬是怎樣處理賬務的?
公司長期掛賬的預付賬款,若是符合以下稅法規定條件,則經過稅務部門審批后,可作為損失列支,計入營業外支出核算。若是在列銷損失之前,還可以轉入其他應收款作為債權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預付賬款收不到發票如何處理賬務?
1、付出款項,未收到發票時: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2、待收到發票后,沖銷預付款,并結轉相關款項費用:
若該款項屬于企業日常活動相關,比如勞務費可計入管理費用核算:
借:管理費用——勞務費
貸:預付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