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股東需要為股息支付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但是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可以減半征稅。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50為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按現行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2.外籍個人從外國公司取得的股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我國稅法還規定,外籍個人從境內上市公司取得股息不征稅。持有b股或境外股份(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b股或境外股份的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居民企業的稅后利潤股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入屬于免稅收入。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關聯的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也是免稅收入。
4.非居民企業應就股息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需要按10的稅率征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約定稅率低于10的,可以按照約定稅率執行。境外投資者一般分為境外個人、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非居民企業。根據現行增值稅規定,投資者以資產入股、參與投資者利潤分配、共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固定股息除外)。本文主要討論各類境外投資者取得在中國境內分配的股息所得的所得稅問題:
一、個人投資者
對投資境內企業的境外個人,根據《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稅字〔1994〕20號)的規定,對外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個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是國家在貨幣尚未完全自由兌換、資本賬戶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一種過渡性制度。這一制度要求外國投資者經批準后匯出一定數額的外匯資金,并兌換成人民幣,在嚴格監管下通過專門賬戶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即qfii只能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不能直接投資境內相關企業。根據(國〔2009〕47號)的規定,qfii在中國境內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由發放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
按照稅收協定(安排)待遇取得的股息、紅利,可以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
3.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按照外國(地區)設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在中國境內有所得的企業。
《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所得(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相同),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第一家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就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時從已支付或到期的稅款中扣繳。
境外股東從境內企業獲得股息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與在《企業所得稅法》創辦企業的股東不同,他們可以同意分紅。根據《公司法》(2017年修訂)第八條規定,合營企業取得的毛利,按人民共和國稅法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按合營各方注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外國投資者應按注冊資本的比例從國內投資企業獲得股息,但不得超過該比例或約定的股息。
(2)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60號公告)第三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議待遇條件的(包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稅收安排),可在通過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議待遇,并接受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以香港居民企業為例。根據(國〔2006〕884號)的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則稅收不應超過:(1)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股息支付公司至少25項資本的公司,則為股息總額的5;(二)在其他情況下,股息總額的10。
(3)與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不同的股息、紅利收入的實現,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之日確定。根據《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2017年第37號公告),非居民企業應當從扣繳的收入為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的,相關扣繳義務發生日為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的實際支付日。
(四)境外投資者通過取得境內股息再投資的,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稅〔2017〕88號)規定,境外投資者從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代扣所得稅。今后,享受暫扣所得稅政策的直接投資將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并在實際收取相應金額后7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稅務機關申報遞延稅款。
中國稅務報作者:郭漢庭2018年2月27日
境內機構投資者買賣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近日,“財稅星空”的一群朋友詢問,境內合伙企業通過odi或qdii投資中國企業在香港、美國等海外市場發行的股票,是否需要為此類股票交易繳納增值稅?
這確實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說實話,我們國內對跨境勞務增值稅的規定一直不是很明確。摘自《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稅〔2016〕36號,全面營改增文件):
第十二條在中國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不包括租賃房地產)或無形資產(不包括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賣方或買方在中國境內;
(二)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地產在中國境內;
(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政治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不屬于在中國出售勞務或無形資產: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個人來國內的
說實話,光看這兩個規定,其實還是不清楚的。你說“轉貨”屬于服務,那么國內合伙的是哪一方?買商品的時候是買方,賣商品的時候是提供方。但不管怎樣,你是在鄉下。再次參考第13條。只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才不屬于境內服務。這里的境內合伙企業組織在境內,人在境內,你買賣境外股票的操作指令也是在境內發出,但證券賬戶是在境外開立的,這似乎不可能完全發生在境外。因此,國內合伙企業買賣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繳納增值稅,在上似乎是有據可循的。
這個問題說實話,我們也很難參考國外的規則。無論是其他征收增值稅(貨物和服務稅)的國家,還是oecd專門制定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都沒有涉及商品轉讓的跨境增值稅服務判斷規則,因為上好像只有中國這么做,所以只能自己制定規則,不能參考別人。
這個時候,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最后的手段只能是在財政部的字里行間和下發的文件之間尋找源頭,得出可能的結論:
從滬港通(營業稅時代)到深港通(增值稅時代),財政部和財政部的文件態度一致:
對香港投資者買賣境內a股和內地個人投資者買賣港股,暫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只針對境內機構投資者買賣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我們用“豁免”而不是“豁免”。
與“免”的表述不同,如果用“免”是征的主要特征,該免的應該免。例如,根據《財政部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稅〔2016〕36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和債券,免征增值稅。因此,對于qdii基金買賣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由此得出的結論是,如果境內合伙企業通過滬港通、深港通買賣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沒有免稅,那么就要征收增值稅。推而廣之,由于你通過滬港通、深港通買賣香港上市公司股票無法規避增值稅,所以通過其他渠道買賣境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正常繳納增值稅,因為你的機構在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