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商品屬于哪類會計科目?
1.寄售的貨物應按照約定的價格出售。
借:代銷商品。
貸款:寄售貨物的貨款。
2.實際銷售寄售商品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寄售商品。
應交增值稅銷項——
3.開具委托代銷清單并取得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時。
借:寄售貨物。
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應付賬款
4.付清貨款,領取傭金。
借:應付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委托方應為銷售費用)
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也可能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代替。
1.委托銷售的會計處理(收取手續費)
1.委托代銷是受托人根據代銷商品的數量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一種銷售方式。對于受托人來說,收取的費用其實是一種勞動收入。
3.采用收取傭金方式的,委托方應在受托方已售出商品并向委托方開出委托清單時確認收入;商品銷售后,受托方應當按照應當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13.傭金收取方式的會計處理舉例。
【例】企業A委托企業B銷售100件商品A,該商品成本為60元/件。假設寄售合同約定,企業B以每件100元賣給客戶,企業A向企業B支付售價10的手續費。企業B實際銷售時,會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商品A價格為10000元,增值稅為1 700元。企業A收到企業B提交的委托代銷清單后,向企業B開具同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
(一)企業應當作出下列會計分錄:
(1)當企業A向企業B交付商品A時:
借:寄售貨物6 000。
信用:庫存商品6 000件
企業A收到委托單時:
(手續費包含在銷售費用、沖抵和應收受托人款項中)
作為一個整體安排和凈結算,它不會被額外確認為應付款項。
借方:應收賬款企業B 11 7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 700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6 000元。
信用:庫存商品6 000件
借:銷售費用-代銷手續費1000-145=855。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1000/1.17*0.17=145
貸:應收賬款乙企業1 000元(含稅)
(3)收到乙企業匯來的貨款凈額10700元(11700-1000元)時:
借:銀行存款10 700
貸款:應收賬款企業B 10 700
(2)乙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收到甲方貨物時:(按約定價格)
借:10 000貨物寄售。
貸款:寄售商品10000元。
(2)實際銷售額:
2.1實際銷售取得貨款
借方:銀行存款11 700
貸款:代銷商品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 700
2.2結轉初始委托付款,確認進項稅。
借方:寄售商品10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 700。
貸項:應付賬款-A 11 700
歸還企業A的貸款并計算傭金時:
3.1收到的貨款含稅11700,實際應付給A的是11700——手續費。而b需要確認銷項稅。
(類似于委托方的手續費。由于是整體交易安排,沒有額外結算,受托人應支付)
借:應付賬款-A 1000(含稅)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反算)1000-145=855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1.17*0.17=145
3.2與企業a的結算
借:應付賬款企業A 10 700
貸款:銀行存款10700。
二、代銷(視同買斷)的會計處理
1.寄售作為買斷,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照約定的價格收取寄售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決定,實際售價與約定價格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銷售方式。
2.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表示受托方在取得該
13.寄售模式視同買斷的會計處理舉例。
【例】企業A委托企業B銷售100件商品A,約定價格為100元/件,商品成本為6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A企業在收到B企業的委托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票注明價格為10000元,增值稅為1700元。企業B在實際銷售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注明價款12000元,增值稅2040元。
(一)企業應當作出下列會計分錄:
(1)當企業向企業B交付商品時:
借:應收賬款-企業B 117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6 000元。
信用:庫存商品6 000件
(2)收到乙企業匯來的貨款11 700元時:
借方:銀行存款11 700
貸款:應收賬款企業B 11 700
(2)乙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收到甲方貨物時:(按約定價格)
借:10 000貨物寄售。
貸款:寄售商品10000元。
(2)實際銷售額:
借:銀行存款14 04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2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 040
(成本結轉時,需要同步結轉寄售款。本質上,這種情況下反映的成本是應付給客戶的商定價格)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10000元。
貸款:代銷商品10000。
借方:寄售商品1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 700
貸款:應付賬款企業A 11 700
(3)按照合同價格向A企業支付款項時:
借:應付賬款企業A 11 700
貸:銀行存款11700
(原理參考下面截圖)
(以上根據其他答題資料總結,僅供學習)
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要求,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并涉及其他方時,應當確定是主要負責人還是交易中的人。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的對價總額確認收入;本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者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
【例】2020年6月1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1000臺移動電源,電源已發出,每臺70元。合同約定,B公司按照每100元對外銷售,A公司按照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的10向B公司支付手續費。除非這些移動電源在B公司存放期間因B公司的責任而損壞或丟失,否則在移動電源對外銷售之前,B公司沒有義務向A公司支付貨款。B公司不負責包銷,所有未售出的移動電源必須退回A公司.月底,B公司實際銷售1000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萬元,增值稅稅款為1.3萬元。貨款到賬后,B公司立即向A公司開具委托代銷清單和費用發票,發票金額10000元,增值稅稅額600元,并支付貨款。A公司收到B公司開具的委托代銷清單后,開具同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B公司.
A公司將移動電源發給B公司后,B公司雖然已經擁有實物形式的移動電源,但只是接受A公司的委托銷售移動電源,并根據實際銷售數量賺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A公司有權索回未售出的移動電源,B公司不能支配這些移動電源的銷售價格,因此可以判定B公司沒有取得這些移動電源的控制權。
因此,甲公司將移動電源發送給乙公司時,不應確認收入,而應在乙公司將移動電源銷售給最終客戶時確認收入。B公司屬于從事這項業務的人,應根據取得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1、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1)當移動電源發出時
借:發送貨物-B公司70000
借:庫存商品-移動電源70000
(2)收到委托單時,
借:應收賬款-B公司
貸:應收賬款-B公司10600
(3)收到B公司付款時,
借方:銀行存款102400
貸:應收賬款-B公司102400
2.B公司的會計處理:
(1)當收到移動電源時
借:寄售商品-甲公司100000
貸款:a公司寄售貨款10萬元。
(2)實現對外銷售時。
借方:銀行存款113000元。
貸款:寄售商品——甲公司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00。
(3)收到A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a公司代銷貨款10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0。
貸:應付賬款——甲公司113000。
(4)支付貨款和計算傭金時。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113,000。
貸款:銀行存款102400。
其他業務收入-傭金1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00
具體可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應聘指南-主要負責人及人員和【例48】【例49】【例50】http://www.yunduancw.com/newrule/newrule.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