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累積時間:
借:稅和附加費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付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款:銀行存款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業經營并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在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城建稅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適用稅率。
計稅依據:
(1)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為計稅依據。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在期末按規定退還的增值稅中扣除。
(3)“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對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我國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以及因優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予退還。
(3)先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規定外,不退(退)附增值稅、消費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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