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員工餐費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答:員工午餐的問題是每個企業都應該涉及的。《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明確將食堂經費補助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之一。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企業〔2009〕242號)第一條也將自辦職工食堂補貼或職工食堂統一午餐供應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核算。
同時,財企〔2009〕242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特別指出,沒有統一用餐的每月午餐補助不屬于職工福利費核算,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另外,如果是和其他餐廳合作,給員工提供午餐。那么企業支付給合作餐廳的財政補貼,本質上屬于對方的經營收入。
根據《學樂佳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對外收取款項時,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該員工午餐費的稅務處理如下:
1.對于食堂補貼稅前扣除的標準,《企業所得稅法》沒有給出固定的范圍。在實踐中,企業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把握:一是符合稅法合理性原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的常規);二是符合規定的補助,應當在實際發生時在福利費中列支,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在稅前扣除。
2.需要正確區分上述收取發票的員工餐費和業務招待費發生的餐費。招待國外客戶和人員的餐費,屬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按發生額的60%在稅前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取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應當在稅前扣除。
無論是“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還是“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中包含的餐費,在申報扣除時都必須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稅前扣除,不能區分的可能面臨全部作為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風險。
3.職工福利費的核算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四條執行,單獨設置賬簿,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賬冊進行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