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每個月底發當月工資。我的做法是直接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因特殊情況當月未及時發放,則記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這有問題嗎?員工工資核算有必要通過嗎?
01
為什么會有人問這樣的問題?問這個問題的朋友大概是覺得工資核算要經過“先計提后支付”兩個階段太麻煩了。所以有一個疑問:實際分配的時候能不能排除直接計入成本?他們認為,無論如何,最終都是計入成本的,有什么影響?
評論“日歷”,免費獲取21年最新會計臺歷。
工資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的原因
工資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原因如下:
一是可以匯總反映員工工資的發放金額。如果不提直付,會有很大的缺陷:賬目無法直觀反映企業累計或每月應發多少工資,實際發了多少,沒發多少。
有人可能會爭辯,管理費用項下也有“職工薪酬”明細科目。
你也可以在這里體現你的工資。實際上,成本費用中的職工薪酬只是成本費用的一部分,它還包括其他成本。試想一下,如果有一天,總經理讓你提供薪資數據,你該怎么辦?不能把以前的憑證都翻出來。拿個計算器,一個一個找,一個一個加。那樣的話,你會精疲力盡,容易出錯。
第二:這個符合企業發的工資(指這個月發的工資下個月發)。因為一般來說,企業發的工資是上個月的,你計提的是這個月的工資。你這個月計提的應該是這個月的金額,這個月發的工資是上個月的金額。
第三,可以從“應付職工薪酬”這一科目直觀地反映出你的月工資總額,便于你在申報年度所得稅時計算自己的工資限額是否超過規定標準,便于調整。在企業中,工資還可能體現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等科目中。當你申報年度所得稅時,你可以從賬本上找到這些,總之,這很麻煩,對嗎?
四、方便以工資為基礎計提的費用有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五險一金。
所以我們在計算員工工資的時候,要先計提,再發放。因為只有提現后才能知道要付多少錢。就金額而言,應計金額應大于或等于已付金額。如果計提的金額小于支付的金額,說明員工的工資透支了,這屬于異常情況。
03
相關政策法規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應支付給職工的各種工資,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賠償金、非貨幣性福利以及與取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有關的其他費用支付。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和使用。職工薪酬核算兩步: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貸方登記:分配計入成本項目的職工薪酬金額;實際支付的應付職工薪酬,借方登記:實際支付的職工薪酬金額。
04
附:應付職工薪酬的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一、確認應付員工工資
1.貨幣雇員補償
(1)生產部門人員的工資,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2)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3)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四)在建工程和研發項目承擔的職工薪酬;支出應借記“在建工程”和“研發費用”科目。支出”,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企業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向工會部門繳納的工會經費等。國家(或企業年金計劃)統一規定了計提的依據和比例,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
當期實際發生額大于預計額的,應補足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額小于預計發生額的,沖減多付的應付職工薪酬。
2.非貨幣雇員報酬
(一)企業將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分配給職工的,應當按照受益對象和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
(2)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將房屋各期計提的折舊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生產費用”、“制造費用”等科目,也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
租賃的房屋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各期應付租金按受益方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生產費用”、“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
第二,支付員工工資
1.向員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各種錢(家屬藥費,個人所得稅等。)企業從應付職工薪酬中扣除的,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其他應收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等科目。
2.支付職工福利基金
企業向職工食堂、醫院和生活困難的職工支付職工福利費時,借記“應付職工福利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3、繳納行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或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
4.非貨幣福利的支付
借記“應付款項——非貨幣性收益”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企業支付出租房屋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05
【情景案例】原蛇口地稅局進行稅源變更時,發現轄區某中外合資企業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少了18。由于公司員工人數較多,近年來營業收入、利潤率、稅率相對穩定,稅源的變化引起了稅務部門的注意。
通過案頭,稅務局發現該公司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中“應付職工薪酬”余額較高,接近全年職工薪酬福利的一半。有人懷疑應計費用增加,確認的利潤減少。鑒于此,稅務局檢查了該企業上一年度的工資發放情況
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專項跟蹤,確認風險疑點,依法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和滯納金共計990余萬元。(案例中國稅務報)
【風險的點睛之筆】年底了,企業在發放年終獎的同時,不要忽視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問題。一般來說,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但要注意“工資薪金總額”這一類別的正確核算。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不含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五險一金;其次,對于已計提但年末未發放的員工工資,應在次年匯算清繳前發放,否則本年度匯算清繳不進行稅前扣除,需要增稅。
職工工資的正確計算關系到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等費用的稅前扣除限額,還涉及到企業成本和利潤的計算。實踐中,有的企業將獨生子女津貼、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職工生活困難補助等計入工資總額,導致工資總額計算不準;有的企業虛增職工人數或將不應計入工資支出的費用計入,以擴大應付工資,達到調節成本和利潤的目的;也有企業年末未對應計未計職工薪酬進行納稅調整,用應計金額在稅前扣除,少繳稅款。
在金稅三期的大數據下,稅務機關可以隨時提取和進行企業財務的動態數據。隨著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到來,企業財務人員要核對工資發放的總賬和明細,未發放的票據要在匯算清繳結束前發放到稅前扣除,不能發放的稅款要及時增加;另外,在發工資的同時注意給員工代扣代繳個稅。
【政策打卡】根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34號令)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匯算清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中國稅務報》、《中國稅務》雜志和馬靖昊表示,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以上信息。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