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國啟動全行增值稅退稅制度。如果企業符合退稅條件,收到退還的最終退稅款后,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 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有關規定(財稅〔2011〕107號),企業收到退稅款當月,應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退稅金額。收到退回的最終保留金后,應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額)
留抵退稅,即“增值稅退稅優惠”,是指對現在不能抵扣,以后才能抵扣的“進項”增值稅提前全額退稅。免稅額可以簡單理解為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時的免稅額。
申請退稅必須滿足五個條件:
1.從201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免稅額大于零,第6個月增量免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您未享受領取(退款)后立即退款或退貨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