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金收入納稅時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1。預收租金的收入確認
2008年,企業A確認租金收入200萬元,同時確認相應的營業稅義務。
根據財政部和《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時,預付性質的價款(包括預付款、預付貨款、預付費用、預付定金等。下同)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準。因此,2008年,企業A的會計和營業稅同時確認了租金收入。會計分錄為(單位:萬元,下同):
借方:應收賬款B企業1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金收入100
借方:營業稅及附加5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5
(2)2009年一次性預收5年租金,金額500萬元。甲企業在會計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的同時,對收取的全部租金確認了營業稅納稅義務。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到營業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據的當天。因此,除了2008年確認的100萬元營業稅義務外,A企業還應確認2009年的400萬元營業稅義務。
借方:銀行存款5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金收入100
預收賬款,預收租金300
應收賬款b企業100
借方:營業稅及附加20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20
2010年至2012年,A公司每年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三年共計300萬元。
借方:預付款,預付租金1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金收入100
2。簽訂合同當天支付租金
2008年,企業A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同時確認相應的營業稅義務。
借方:銀行存款5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金收入100
預付款,預付租金400
借方:營業稅及附加5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5
(2)2009年,企業A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除已確認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的100萬元外,甲企業應就已收取的400萬元租金確認2009年的營業稅納稅義務。
借方:預付款,預付租金1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金收入100
借方:營業稅及附加20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20
2010年至2012年,A公司每年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三年共計300萬元。
借方:預付款,預付租金1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金收入100。
3。租賃期滿支付租金。
2008年,企業A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同時根據財稅文件的規定確認了相應的營業稅義務。
借方:應收賬款B企業1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金收入100
借方:營業稅及附加5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5
2009年至2011年,A企業每年確認租金收入100萬元。由于合同約定租期屆滿支付租金,因此“租期屆滿支付租金”的付款時間協議條款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索賠款項的證據。此時,企業A既沒有收到營業款,也沒有取得申領營業款的憑證。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甲企業2009年至2011年未確認營業稅納稅義務。
借方:應收賬款B企業100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金收入100。
(3)2012年收到租金后,A企業在確認100萬元租金收入的同時,應對已收取的500萬元租金確認營業稅納稅義務,不包括已確認營業稅納稅義務的400萬元租金。
借方:銀行存款500。
貸:應收賬款乙企業400
其他業務收入租金收入100
借方: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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