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是一種服務。勞動以活勞動的形式為他人提供某種特殊的使用價值。這種勞動不是以實物的形式,而是以活勞動的形式提供一些服務。這種服務可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滿足人們的物質生產需求。
貨運服務業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運費是否含稅需要合同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商定。其次,如果取得運費發票,需要根據發票類型進行確認。如果是增值稅發票,發票上分別填寫免稅金額和納稅金額。如果發票上沒有分別標注免稅金額和稅額,則默認稅額合計。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資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資金、預付款、包裝費、包裝費、預備費、質量費、運輸和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預付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買方;2.納稅人將發票轉讓給買方。所有其他費用,無論在會計制度中如何核算,都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預付運費是預付款項的一種,屬于價外費用的范疇。只有符合“承運部門貨運發票開具給買方,納稅人將發票轉交給買方”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才不計入商品銷售的“價外費用”。
1.因此,如果預付運費的會計分錄為已付增值稅附加費用則為:
借:應收賬款-某公司、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如果待攤費用不是價外費用,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其他應收款-預付運費-XX單位,
貸款:銀行存款。
收到付款后:
借:銀行存款等。
貸:其他應收款-預付運費-XX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