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商品是否會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會計上是否應該確認收入?
大家好,我是薇薇。今天我們來討論一下會計上是否有必要將收入確認為銷售。
01自產商品是否發放給員工確認收入?
眾所周知,將自產或委托生產的商品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是稅法中八大視同銷售之一。因此,無論是否取得收入,都需要在稅法上確認收入并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但是我們也知道稅法和會計的口徑并不總是一致的,在會計處理上需要遵循會計準則。長期以來,對于收入在會計上是否確認,尤其是資產和商品是否作為職工福利進行分配,一直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會計上不需要確認收入,存貨可以按成本結轉。
會計分錄如下:
累積時間:
借方: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等。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發布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貸:庫存商品。
另一種觀點認為,會計也需要確認收入,以公允售價確認收入,并結轉相應的存貨成本。
會計分錄如下:
累積時間:
借方: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等。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發布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存貨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
兩種觀點似乎都有道理,那我們來看看官方的說法。
略讀2018年之前和2017年之后的注冊會計師,無論是強調風險報酬轉移的2006版收入準則,還是強調五步模式的2018版新收入準則,以及2006版和2014版應付職工薪酬準則,注冊會計師都采用了向職工發放自產商品以公允價值確認收入的做法。
那么,為什么第一種方法在網上的聲音那么大?我發現了一份古代文件。
根據《財政部關于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 1997年的說法:
企業將其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事業單位、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屬于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因在建工程使用自己的產品而增加現金流或增加營業利潤。所以會計不處理銷售,而是根據成本進行轉賬。企業按規定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因使用自產產品而發生的費用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科目。根據當時的文件,財政部明確了會計上不將收入確認為銷售,按成本結轉的做法。當時我們用的是199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
但隨后發布了2006版企業會計準則,根據2006版《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入存貨的資產應作為銷售處理。根據2006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成本結轉。
因此,1997年的上述批復文件也退出了歷史舞臺,轉而采用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
但可能是你查資料的時候還是看了之前的說法,從而延續了之前的做法,所以才會有只結轉成本的說法;或者大家認為會計和稅法必須對一些特殊事項進行不同的處理,導致會計只能結轉成本的觀點。
2006年之前還沒找到注冊會計師。不知道之前有沒有把自產商品作為非貨幣利益的例子,如何處理。我認為是按照成本結轉的方法處理的。歡迎你和我討論這個問題。
收入有必要確認為銷售嗎?
我們知道,增值稅的八種視同銷售如下:
(一)將貨物委托他人代銷;(二)代銷商品;(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于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托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五)將生產、委托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六)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生產、委托或購買的商品;(七)生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八)將委托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
那么,包括將自產貨物作為非貨幣性收益在內的全部八種增值稅都視為銷售業務。我們必須以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嗎?
不完全是。
在2006版收入標準下,需要滿足以下五個條件才能確認銷售收入: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017版收入準則下,強調企業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即在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同時,新舊標準都強調: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與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無關。
因此,無論在新老收入準則下,企業都不能將自產或委托加工商品用于非應稅項目(在建工程)增加現金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不存在控制權轉移,因此不需要確認收入。
同理,無償捐贈他人生產、加工或購買的商品,也不能產生準確的經濟利益流入(別跟我說增加企業聲譽,即使有聲譽,也不是直接相關,無法可靠計量),所以不需要確認收入,而是作為非經常性損益確認為營業外支出。
因此,將自產產品作為禮品贈送給他人用于贊助、廣告、打樣等,不能準確計量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而屬于一種營銷手段,需要按成本確認為銷售費用。
總結:收入在會計上是否確認為銷售,取決于是否存在控制權的轉移,是否存在經濟利益的流入,以及經濟利益是否能夠可靠地計量。上述條件同時滿足時,才能確認收入。
如何將價格確定為銷售額?
會計處理
根據新的收入準則,企業應當按照分配給每個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
稅法中的待遇
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2008〕828號,已廢止):
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視同銷售)時,企業自制資產的銷售收入,按照企業同期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對于屬于外購的資產,可以按照購買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80號、20號公告):
存在《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也就是說,按照最新政策,稅法統一明確了收入確認為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自愿進行的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在正常市場秩序下的交易價格往往是公平的市場價格。
因此,根據
例如
煎包公司是一家筆記本電腦制造商。2020年12月,100臺自產電腦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每人發一部購買的手機。已知每臺電腦市場價11300元,成本8000元,購買的手機每臺6780元。100名員工中,10名是總部經理,60名是車間工人,30名是銷售人員。
提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產電腦視同銷售,按照市場價格確認收入,而外購手機在稅法上不視為銷售。在會計上,企業購買的目的只是作為利益分配,而不是銷售。因此,應付職工薪酬按存貨成本確認,同時轉出進項稅。
發放手機:
我們按照五步法確認收入。
確定與客戶的合同:
這里的企業雖然沒有和員工簽訂面對面的合同,但是給每個員工發手機也是口頭約定。
確定合同中的個人履約義務:
在這里分發電腦是一種履行義務。
確定交易價格:
電腦成交價含稅11300元/臺,共計13萬元。
將交易價格分配給每個單獨的履約義務:
這里只有一個履行義務,但需要按部門分擔。電腦成交價113萬元,其中管理11.3萬元,生產67.8萬元,銷售33.9萬元。
在履行個人績效義務時確認收入:
確認企業實際發放手機的時間。會計分錄如下:
決定分發計算機時:
借方:管理費11.3萬元
借:制作費用67.8萬元。
借方:銷售費用33.9萬元。
借款: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113萬元。
當計算機實際分布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費113萬元。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000。
結轉庫存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80萬元。
信用:庫存80萬件商品
發放手機:
手機進價67.8萬元,其中管理6.78萬元,生產40.68萬元,銷售20.34萬元。
會計分錄如下:
購買手機時:
借:60000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7800。
貸款:銀行存款67800。
決定發行手機時:
借方:管理費67800。
借:制作費用40.68萬元。
借方:銷售費用203400。
貸款: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678,000。
當移動電話被實際分發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67.8萬元。
信用:庫存60萬件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7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