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壞賬核銷是指企業在清查核實的基礎上,將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類應收賬款作為壞賬損失,及時處理。屬于生產經營期的,作為當期損益;屬于清算期間的,應當作為清算損益。壞賬損失處置后,應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進行核算。
2.在會計上,如果在債務單位破產的情況下,企業之間的借款無法收回,可以確認為壞賬損失。稅法中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批復規定“除保險公司和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貸出的款項因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者逾期無法收回的,不得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