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冊資本未到位的會計分錄
新公司法將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以后注冊資本可以逐步到位,無需驗資。會計師不應對未注冊的注冊資本進行會計處理,因為實收資本的概念與注冊資本的概念相去甚遠。注冊資本只是股東承諾的金額,實收資本是實際收到的金額。根據會計謹慎性原則,不能確認未收回的應收款項。
注冊資本認繳制政策出臺后,也允許企業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不一致。會計人員應當如實披露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注冊資本一到位,會計就可以進行賬務處理了
借:銀行存款
貸款:實收資本
2013年12月28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公司法》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其次,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的條件。第三,簡化了注冊項目和注冊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記事項。公司注冊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實收資本的會計處理: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企業的各種財產,是企業注冊的法定資本總額。它體現了所有者與企業之間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比例是企業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的主要依據。我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規定,企業實收資本應當與注冊資本一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實收資本較原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
1.股東認繳注冊資本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款:實收資本
2.收到投資者投入的房屋、機器設備時,應當根據評估確認其價值。
借:固定資產
貸款:實收資本
3.收到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時,應當根據評估確認價值。
借:無形資產
貸款:實收資本
4.將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轉增資本。
借:資本公積(或盈余公積)
貸款:實收資本
新《公司法》實施注冊資本認繳制以來,很多新設立企業的工商信息顯示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不一致。雖然有借其他應收款(法人)和借實收資本的會計處理,但薛認為,根據謹慎性原則,應收款項不應作為注冊資本在財務報表中出現。如有不同意見,歡迎與我們的專業老師討論,發表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