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需要大量的車輛提供運輸服務,這些車輛一部分是企業自有的,一部分來自租賃。本文討論的問題是物流企業如何處理車輛折舊費用。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本文討論的車輛僅限于提供物流服務的車輛,不包括企業行政用車輛。
假設某物流企業自有車輛折舊費為每月10萬元。這10萬元應該計入費用還是成本?我認為應該包括在費用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詳解與實務(2020年版)》的解釋,“期間費用是資產的消耗,與某個會計期間有關,與生產哪種產品無關;生產成本與某種類型和數量的產品有關,與會計期間無關。quot;
所以判斷一筆支出屬于成本還是費用,關鍵在于這筆支出能否找到明確的受益人和收款對象。如果對象明確,支出屬于成本;如果不明確,屬于費用。對于物流企業來說,有明顯的淡季。淡季,車輛閑置率高,不“生產”物流企業提供的產品——物流服務,受益人和收款人不明確。另一方面,自有車輛不論淡季、是否提供物流服務,每個會計期間都應計提折舊費用。因此,物流企業自有車輛折舊費用更多的是“與某個會計期間有關,但與生產哪種產品無關”,符合費用化條件。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車輛折舊費10萬元。
貸:累計折舊-車輛折舊費10萬元。
但在實際操作中,也有一種會計意見認為,物流企業自有車輛的折舊費計入成本,即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筆者認為,這種會計處理方法有兩大弊端:一是折舊費用沒有明確的受益和歸集對象;二是閑置車輛當期沒有產生收入,將折舊費用強行計入成本,不符合收入成本比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