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處理
公司購買飲料用于娛樂和禮品,會計賬目全部包含: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一)購買后的一般業務,即購買和使用:
1.為了娛樂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銀行存款
贈送禮物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二)商業企業,從庫存商品:
1.為了娛樂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贈送禮物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第二,稅收問題
(1)增值稅
1、用來招待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單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因此,購買飲料用于娛樂,屬于上述“社會招待費”,屬于個人消費,不能抵扣進項稅。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需要轉出。
贈送禮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 (八)將自產、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因此,為送禮而購買飲料應視為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綜上所述,用于娛樂和禮品的酒水采購雖然計入了“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但增值稅處理不同,需要特別注意。
(2)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2008〕828號)的規定,企業轉讓資產用于應酬和對外捐贈(贈與也是捐贈的一種),由于資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變化,不屬于內部處置,應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因此,企業購買飲料用于娛樂或饋贈,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視為銷售。
當然,業務招待費需要根據稅法規定進行調整,不能全額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
這個問題經常被忽視。
業務招待費,大家一起吃喝,無法量化,所以業務招待費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
但如果是作為贈與,則涉及個人所得稅,要按照“偶然所得”繳納。
政策依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隨意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含網絡紅包,下同),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但企業贈送的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打折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贈與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稅〔2011〕50號)第三條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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