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發〔2004〕1032號)的規定,消費者使用服務單位銷售或者贈送的固定面值消費卡消費時,應當確認其為服務單位提供了營業稅服務業應稅服務,發生了營業稅納稅義務,應按規定向服務單位征收營業稅;計稅依據是消費者用卡時服務單位減免的有價消費卡面值。那么,餐飲行業銷售儲值卡時,如何對分錄進行核算呢?請看本文學樂家整理的相關信息!
1.儲值卡銷售:
借方:銀行存款
5000
其他應收款——儲值卡折扣1000。
貸項:預收賬款
6000
2.當消費者用卡消費時:
收入確認:
借:預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按比例結轉折扣金額:
借方:其他應收款——儲值卡折扣(紅色)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應計稅(按面值,即折扣前)
借:營業稅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等。
購買時
借方:預付賬戶——預付卡
貸款:銀行存款
發給員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預付賬戶——預付卡
用于維護客戶關系。
借:管理費——業務招待費
貸:預付賬戶-預付卡
用于促銷
借方:銷售費用
貸:預付賬戶——預付卡
用來買辦公用品。
借:管理費
貸:預付賬戶——預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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