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常見的有10種。
1.經濟補償在司法實踐中,員工向企業要求經濟補償是頻率最高的。實踐中,企業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很多。
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的員工主動辭職;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予續簽,經濟性裁員,協商解除合同,不稱職企業辭退等。
經濟補償金=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員工過去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6個月到下半年,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2.不簽勞動合同。工資翻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或者企業違法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員應該得到兩倍的工資。
一般無勞動合同的最高工資為11個月,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勞動合同期滿1個月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企業違法單方解除、辭退、開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沒有依據,職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倍經濟補償金=本單位職工工作年限職工過去12個月平均工資 2倍。
4.因違法解除合同造成的工資損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企業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請求違法解除賠償。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和法院審理期間員工沒有工資收入,是企業違法辭退造成的。因此,勞動者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辭退之日至勞動關系恢復之日期間的工資損失。
5.加班工資安排企業職工在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元。
加班工資按照員工時薪:計算。
小時工資=月基本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8
工作日加班=小時工資150加班小時數。
加班休息=小時工資200加班小時數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小時工資300加班小時數。
6.勞動報酬和賠償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和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的,職工可以申請仲裁要求企業支付,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企業在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未支付的,職工可以要求企業按照應付金額的50至100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7.工傷賠償職工因工受到傷害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的補償項目很多,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均按實際支出計算。
相對較高的賠償有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津貼、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等,這些都與勞動者本人工資、當地社會工資、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有關,各地區賠償標準不同。
8.年休假工資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單位按照員工應休假天數和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年假工資=員工日工資 300 年假天數。
9.非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19條和第83條的規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
10.未繳納社保待遇的賠償如果企業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相應待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相應損失:
未繳納社保的職工失業后無法領取失業救濟金,職工可以要求企業賠償失業救濟金的損失;
未繳納社保的員工因病無法報銷,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補償應由醫保報銷的醫療費用;
未繳納社保的職工不能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費用,可以要求企業繳納;
未繳納社保的職工工傷后無法獲得賠償,由企業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未繳納社保又無力繳納,導致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法領取養老金的,可要求企業一次性或按月發放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