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規定(2021年12月30日財政部令[2021]35號):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業銷售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或者研發期間生產的產品或者副產品;d過程(以下簡稱試運營銷售),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規定單獨核算與試運營銷售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計入當期損益。與試運行銷售相關的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后的凈額,不應用于沖減固定資產成本或研發費用。d支出。
我們從以下五點把握新會計處理規則:
一、如何確認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產品或副產品?
試生產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要求的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資產確認條件的確認為相關資產。
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生產的產品或副產品,包括測試固定資產能否正常運轉時生產的樣品。
二、銷售試用產品的賬務處理
試運行產品銷售收入屬于日常活動的,通過“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進行核算,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非日常活動記入“資產處置損益”等科目。取得的收入不應直接減記為“在建工程”。
三、如何計算測試固定資產正常運轉所發生的費用?
為測試固定資產能否正常運轉而發生的費用,屬于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支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有關規定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測試固定資產的正常運行,是指評價固定資產的技術和物理性能是否符合生產產品、提供服務、出租或用于管理的標準的活動,不包括評價固定資產的財務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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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在財務報表中列示銷售試用產品的收入和成本?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規定,判斷試運營銷售是否屬于企業日常活動,將試運營銷售的相關收入和成本分別在日常活動和非日常活動的財務報表中列示,日常活動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項目中列示,非日常活動在“資產處置收入”項目中列示。
此外,企業還應在附注中單獨披露相關收入和成本金額、具體列報項目以及確定試營業銷售相關成本所使用的重要會計估計等相關信息。
五、如何銜接新舊治療方法
對于首次列報財務報表最早期間開始至本解釋實施日之間發生的試銷,企業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可行的,企業應當從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開始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并在附注中披露無法進行追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