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是糾紛案件中比例較高的一類案件。工人意識不強,農民工往往不簽面對面的合同。一旦扣除工資或勞務費,往往處于被動地位。此外,大多數勞動者在權益受損時往往會尋求幫助,導致舉證不均,甚至有敗訴的風險。
許團隊根據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經驗,從實際出發,就如何處理勞動合同糾紛提出幾點建議,供大家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應當對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合同關系的一方,應當對引起合同關系變更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在勞動合同糾紛中,一般來說,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需要原告提供勞動;勞務費也需要原告舉證。
對于如何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許團隊根據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實踐經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組織證據:
勞動關系鑒定:
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支付花名冊)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三是用人單位的《登記表》和勞動者填寫的《登記表》記錄;第四是考勤記錄;
第五是其他工人的證詞。
其中,用人單位對第一、三、四項相關文件承擔舉證責任。
至于服務費的數額,根據《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服務費的數額“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根據規定,主張勞務費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勞務費爭議按合同雙方實際完成的勞務費確定。人工費和人工費的確定,具體到不同案件,雙方有結算的,以結算后形成的結算結果或債務憑證為準;雙方未結清的,由勞務提供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提供對方簽字或認可的勞務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或以對方認可的勞務量或勞務費為準。
許鮑彤,上海金坤事務所高級合伙人,(IBA)主任,亞洲非訴訟糾紛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許團隊專注于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和仲裁糾紛解決,具有十余年的法院審判實踐和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具體案件的建議或意見,僅作為作者團隊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決規則。如果遇到問題,可以聯系許尋求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