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發生了很大變化。其中一個重要的變化是,在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其日常活動所產生的商品或勞務清償債務,不再按舊準則計入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而是不需要區分資產處置損益和債務重組損益,也不需要區分不同資產的處置損益。而是將已償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其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科目。
案例1:
甲公司賒購乙公司一批材料,含稅1130萬元。A公司因資金困難,無法按合同約定償還債務,雙方協商債務重組。B公司同意A公司用其生產的商品清償債務。甲公司用于清償債務的商品市價(不含增值稅)為900萬元,賬面成本為700萬元。沒有提取存貨折舊準備金。
甲公司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方:應付賬款——公司B 1130
信用:700商品現貨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7
貸:其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313
案例二:
甲公司賒購乙公司一批材料,含稅1130萬元。A公司因資金困難,無法按合同約定償還債務,雙方協商債務重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債權清償債務。該債權是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自己的產品時形成的,產品成本700萬元,收入900萬元,含稅應收債權1017萬元。
一、公司會計處理:
借方:應收賬款——公司B 1017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9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7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700。
信用:700商品現貨
用債權清償債務:
借方:應付賬款——公司B 1130
貸:應收賬款——公司B 1017
貸款:投資收益113
比較兩種情況下的損益相關結果:
案例一:其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313萬元。
影響損益的結果:313萬元
案例二:主營業務收入90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700萬元,投資收益113萬元。
影響損益的結果:313萬元
雖然兩者最終影響會計利潤總額,但案例2突出了900萬元的收入,這在財務處理實務中還是非常顯著的。
思考:案例2會被視為有存貨的債務重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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