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印發企業和地質勘察單位探礦權采礦權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稅字[1999]40號)的有關規定,地質勘查企業作為探礦權人取得的地質成果,應增設“地質成果”會計科目。然而,在《企業會計制度》的所有科目中,并沒有明確的與“地質成果”相對應的會計科目。
筆者認為,地勘企業對探礦權的會計處理不同于傳統的資源開發企業。探礦權是地勘企業生產的重要產品,地勘企業是探礦權的生產者和所有者,而傳統的資源開發企業只是礦權產品的使用者。因此,會計處理應與用戶(傳統的資源開發企業)將礦權歸類為無形資產或遞延資產有本質區別。地勘企業生產或擁有的探礦權,應與《準則》房地產企業為進行房地產開發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同一類型,應按以下標準納入清查科目。
1。一致原則
在會計處理上,探礦權價值逐漸從在產品(普查、初步勘查靶區)和半成品(潛在價值大的礦區)轉變為存貨子科目中的成品和成品(經濟價值明確的礦區)。在地勘單位的勘查生產過程中,地勘單位可以根據各階段的評估價值,通過自采、固定價格投資、轉讓等方式實現收益。企業選擇自采方式的,可以繼續申請采礦權。在會計處理上,可以將存貨各階段投資按批準或采礦許可證發放時間歸集為無形資產,在合理的會計年度內逐年攤銷。
2。配比原則
作為一項存貨-探礦權,生產過程實際上是地質勘查中逐步收取勘查成本的過程,在任何生產階段都可以實現收入與成本的匹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要求,探礦權作為無形資產處理的,前期投資計入當期費用。在投資期的每個會計年度將會造成較大損失;但轉讓探礦權后的財年會產生巨額利潤。如果將探礦權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與無形資產相比,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期損益的波動。但取得探礦權的前提是取得勘查許可證,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3年。探礦權人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到登記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每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有效期內是否延續兩年取決于當年的探礦效果,無法明確確定探礦權攤銷期限,真實反映成本費用。簡而言之,將探礦權作為無形資產處理,處置長期待攤費用,無法實現收益與成本的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