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中的勞務報酬所得,但其計稅方式與其他行業的勞務報酬完全不同。保險
一、收入金額的計算方法
1.保險推銷員和證券經紀人
這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稅〔2018〕164號)規定的: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扣除20項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收入扣除展覽費用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的展業費用按收入的25計算。我們可以理解為傭金收入打八折,此外還可以減去展會成本和附加稅費。所謂會展成本,就是在工作中吸引和維護客戶的成本。這個費用是保險業務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合理支出,相當于打了八五折。
最終實際綜合所得為傭金收入(1-20)(1-25)-附加稅,相當于傭金收入的60作為綜合所得。
2.個人保險公司
在保險業中,受保險公司委托,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是自然人,即個人保險人。其計算方法不同,應將其扣除增值稅的傭金收入減去附加稅和展覽費用作為收入。
單個保險公司的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的40減去附加稅費后的余額。
即綜合收益為(傭金收入-附加稅費)(1-40)。
綜合所得的金額不是最終的應納稅所得額,我們再往下看:
第二,扣繳方式
1.保險推銷員和證券經紀人
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累計預扣法(公告2018年第61號)計算扣繳稅款。
本政策中提到的累計預扣方法是指: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扣繳方法計算扣繳稅款,并按月進行扣繳申報。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扣繳稅款時,以納稅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數減去累計免稅收入、累計費用、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應納稅所得額。應用個人所得稅扣繳率表1(如圖)計算累計預扣稅,再扣除累計減免稅和累計預扣稅。當余額為負數時,將暫時不予退稅。納稅年度結束后余額仍為負數時,納稅人進行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本期預扣稅額=(累計預扣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累計扣稅-累計預扣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扣除費用-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計扣除費用按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至當年,也就是說,上面的綜合所得會減去每月5000元的扣除,然后是專項扣除,然后是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最后是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找到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而且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按照累計扣繳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的扣繳方法相同,但與其他行業納稅人取得的報酬完全不同。
2.個人保險公司
如果是個人保險人,保險公司會有不同的處理。在這里,保險公司不僅僅是扣繳義務人,而是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保險企業在向個人保險人支付傭金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個人保險人開具增值稅一般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關于個人保險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的政策中(第45號、第20號公告):
保險企業申請代個人保險人代收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人名稱、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繳費時間、繳費金額、稅款征收等詳細清單。保險公司應將個別保險人的詳細信息作為增值稅發票清單,與發票一同記錄。主管稅務機關為個體保險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個體保險人開具發票”字樣。第三,案例
1.保險推銷員和證券經紀人
李是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員。他2022年1月的傭金收入是15000元,2月是20000元。假設每月三險一金1500元,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
李1月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0(1-20)(1-25)-5000-1500-2000=500元。
保險公司應預扣的個人所得稅為5003=15元;
李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0-20000)(1-20)(1-25)-(5000-1500-2000)2=4000元。
保險公司應預扣的個人所得稅為40003-15=105元。
我們可以看到,保險營銷員和員工通過代扣代繳的方式獲得的工資薪金并沒有什么區別,但是收入的計算要少很多,而且有很大的折扣。
2.個人保險公司
如果李是個人保險人,假設2022年2月從保險公司取得傭金收入3萬元,綜合收益為3萬(1-40)=1.8萬元,假設沒有附加稅。
需要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1800020=3600元。
此時,李的扣除項目、附加扣除項目和專項附加扣除項目需要在最終結算時扣除。個人所得稅代扣多了,可以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