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通常是不可預測的,企業商品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應納入財產損溢核算待處理。具體的會計分錄有哪些?
商品自然災害損失的會計分錄
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是指自然災害造成的各種財產損失,也稱“非常損失”。
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損壞,以及由此產生的停工損失、清理費用等。非常損失一般按照財產物資的賬面價值減去殘值收入和保險費收入,加上事故發生后的清理費用計算。自然災害損失只有經過審批才能核銷。
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待鑒定的損失,應先列為“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一般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屬于支出,借方為增加。
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一般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屬于支出,借方為增加。
發生自然災害時,應首先清點財產和物資,以確定損失和溢損。如果造成損失,應做如下分錄:
審批流程前,對賬簿進行調整,實現賬實相符,分錄如下:
借:未決財產的損失和溢出。
貸款:(失物賬戶)
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根據批準的意見,一般作如下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
借:未決財產的損失和溢余-自然災害損失
貸款:庫存商品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自然災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