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盤點時,發現存貨的賬面余額大于實際余額,說明存貨發生了存貨損失,一般計入待處理的財產損失和溢余進行核算。具體會計分錄應該如何編制?
存貨損失的會計分錄
1.批準前:
企業應當根據“存貨報告”所列金額,編制下列會計分錄: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款:原材料/庫存商品
2.批準后:
發生盤虧的存貨應根據盤虧原因進行處理,具體賬務處理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限額內損失和存貨日常收發計量差錯報經批準后,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2)對于應由過失人賠償的損失,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存貨損失,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至于存貨損失,如果屬于一般經營損失,那么企業就應該在管理費用中記錄。
什么是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出?
“待處理財產損溢”屬于資產類,核算企業在清查過程中已確認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待處理財產損失及溢余”科目往往有兩個明細科目,即“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及溢余”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及溢余”。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與上報審批前的資產直接相關,與上報審批后的當期損失和溢余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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