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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主要發生在《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案例解析(2019)》中國證監會會計部。
隨著電商行業競爭的加劇,客戶的積累,用戶粘性和活躍度的增強,電商往往會推出各種促銷活動。比如發放優惠券,以低于與合作伙伴結算價格的價格出售。那么,電商應該如何確認收入,電商的虧損是應該沖減還是計入銷售費用?
一.案件背景
A公司是電商平臺。商家(供應商)在平臺上銷售商品,自己定價,直接發貨給買家,并負責售后服務。A公司代他們收款。A公司作為一個人,通過向商家收取平臺服務費獲得收入,服務費比例為交易額的5%。A公司將收取的款項扣除服務費后支付給平臺商家。為了推廣平臺,A公司向買家提供優惠券。比如買家從300元起購買商品,使用優惠券后可以減少10元,即只需要支付290元給A公司,A公司需要支付全價300元給商家。付款前,A公司會扣除平臺服務費15元,最后付給商家285元。
問題:在不考慮相關稅費影響的情況下,A公司提供給買家的上述優惠券是用于沖減A公司的收入,還是計入A公司的銷售費用?
回復:應該算是A公司的銷售費用.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作為一個人提供交易平臺服務,商家是A公司的客戶,考慮到買方并未購買A公司的服務,也不是新收入準則第十九條所說的“從客戶處購買本企業產品的第三方”,可以認為買方不是A公司的客戶.對于A公司來說,向買家提供滿300減10元的優惠券,目的是提高知名度,增加A公司平臺的流量,本質上是A公司的一種宣傳行為,而不是支付客戶的對價。因此,10元應計入銷售費用,甲公司的客戶商戶仍實現收入300元,甲公司從商戶處獲得的收入為15元。
綜上所述,在新的收益準則下,供應商與客戶的關系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會計結果,在不斷創新的商業環境下,供應商與客戶的關系日趨復雜。根據新的收入標準,顧客是指與企業訂立合同,向企業購買其日常活動所生產的商品或勞務,并支付對價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平臺的作用就是為商家提供銷售渠道,向商家收取傭金。買家購買的是商家的商品而不是平臺的服務,所以他們傾向于認為買家不是平臺A公司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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