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況下需要做預估?
暫估入賬是指企業采購庫存商品等的行為。且相關存貨已經驗收入庫甚至銷售或使用,但企業尚未收到發票,需要合理估計月末入庫成本。
2.要估算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稅〔2016〕22號)的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已到貨、驗收入庫,但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且未支付的,月末應按照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中的預計價格進行核算,無需核算預計進項增值稅。
三、估計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1)記錄庫存驗收和入庫暫估時,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等。
貸:應付賬款——預計應付賬款——**公司
注:如果合同規定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上述條目中的估算金額應為合同中約定的不含稅價格。
(2)結轉預計存貨成本的分錄:
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暫估和核算后,存貨發出成本可以與其他正常入庫的存貨按照會計的有關規定一并計算。按如下方式準備會計分錄: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等。
(3)次月初,沖回預計庫存,紅色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等。
貸:應付賬款——預計應付賬款——**公司
(四)取得發票后(以專用發票為例),準備正式入賬:
借: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應付賬款——**公司等。
4.年末入賬的預估商品對應的成本可以稅前扣除嗎?
1.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的,企業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金額入賬;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企業應當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的發票等外部憑證,支出情況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應當在年度結算期結束前要求對方重新開具發票等外部憑證。已補發或換發的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否則需要做稅調增處理。
3.企業在上一年度應當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且相應費用當年未在稅前扣除的,在下一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相應費用可以追溯到費用發生當年稅前扣除,但追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