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5條: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只能在滿足以下條件時開始: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有息債務等形式的支出;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需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上述規定對借款人沒有限制,所以公司對股東的借款利息,如果符合會計準則,可以資本化。
但在稅收方面,公司向非機構及關聯方(包括股東)借款有諸多限制,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如果股東借款在會計上資本化,但不符合稅法規定,會計上的資本化利息不能作為計稅依據,后續資產稅前扣除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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