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一批貨物給B公司,含稅市值113萬元;B公司餐飲企業一般納稅人為A公司提供餐飲服務,其中餐飲費用53萬元。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如上所述,A公司向B公司銷售商品,B公司向A公司提供餐飲服務,分別向對方開具商品價值和餐飲費用的發票是合理的。
下面,我們以A公司為例來寫一下會計處理(B公司也有同樣的道理,不贅述):
(1)甲公司以113萬元向乙公司銷售商品。
借方:應收賬款113萬。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
(2)甲公司在乙公司餐飲消費53萬元。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53萬元(注:購買餐飲服務不能抵扣,費用可一并確認)。
貸:應付賬款
(3)當雙方往來款項達到頂部時,A公司從b公司收到余額。
借:應付賬款53萬元。
銀行存款60萬
貸:應收賬款113萬。
(四)如果上述業務同時發生,也可以寫出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53萬元。
銀行存款60萬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
(5)餐飲費用113萬元的,可以直接套期沖減。
借方: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113萬。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
(6)假設B公司向A公司提供動產租賃服務113萬元,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分錄如下。
借:制造費用等。1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3萬。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