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完成。我們都知道,匯泉結算時,在未取得相應憑證之前,可以扣除最終結算前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成本費用。最終結算后可以扣除之前的憑證嗎?調整項目結算后是否要調整憑證?請看下面:
調整項目結算后是否要調整憑證?
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公告)第六條,戶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等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可暫按賬面金額預繳計算季度所得稅;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也就是說,本年度經營期內未取得的發票,必須在最終結算時取得,否則不允許在當年稅前扣除。請多加注意。
但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的規定(2012年第15號公告),關于以前年度扣除支出的稅務處理,
根據《學樂佳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經企業專項申報和說明后,允許扣除,但補繳確認期限不超過5年。
企業因上述原因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在追溯確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可以延期至下一年度或者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彌補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或者盈利企業彌補費用后出現虧損的,應當先調整費用所屬年度的虧損,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并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關于未及時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2018年第28號公告)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并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辦并換領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導致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無法補發或換發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通知企業。
第十六條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開具或交換符合要求的發票及其他外部憑證,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其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第十七條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上一年度應當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且相應費用當年未在稅前扣除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下一年度取得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費用真實性, 并且相應的費用可以追溯到費用發生當年的稅前扣除,但追溯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調整項目結算后是否要調整憑證?以上已經結合相關規定進行了介紹,同時對不能及時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問題進行了延伸。結賬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很多,一定要注意細節,對相關報表和賬目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