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科目和主要會計處理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制定,涵蓋各類企業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關于確認、計量和報告的規定的前提下,自行增加、拆分和合并會計科目。對于企業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項,可以不設置相關會計科目。對于明細科目,企業可根據本附錄的規定自行設置。賬號是為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查閱會計賬目、采用會計參考而提供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賬號。
1001庫存現金
首先,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如果企業有內部周轉使用儲備基金,可以單獨設立“儲備基金”賬戶。
二、企業增加庫存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減少庫存現金,并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企業應設置“現金日”,根據收付憑證,按業務順序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總額、現金支出總額和余額,并將余額與實際庫存進行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存放在銀行或其他機構的各類資金。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存款、投資存款、外國存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
二、企業增加銀行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應收賬款”等科目;減少銀行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企業可以根據銀行和其他機構、存款種類等設置“銀行存款日期”,根據收付憑證,按業務順序登記。每天結束時,應結清余額。銀行存款日期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一次。企業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有差異的,應當進行“銀行對賬單”調整。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存在銀行或其他機構的各種資金。
1003中央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的各種款項,包括調撥業務資金、辦理同城票據交換、異地跨行匯款、提取或存放現金等。企業(銀行)按規定提取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根據存款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款”、“清算資金”等科目;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并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各種資金。
1011同業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在境內外銀行和非銀行機構的資金。企業(銀行)存放在中央銀行的資金,在“存放中央銀行資金”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根據存款性質和存款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增加同業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中央銀行存款”等科目;減少同業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同行業企業(銀行)存放的各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