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去年視同銷售會計分錄,繳納去年的會計分錄:進一步了解視同銷售
2024-08-06 08:33:58 發布丨 發布者:學樂佳 丨 閱讀量:2216
內容摘要:詳細說明:繳納去年視同銷售會計分錄繳納去年視同銷售是指根據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制度,將納稅人在去年實際發生但未銷售的貨物或提供的勞務視同為已銷售,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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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繳納去年視同銷售會計分錄
繳納去年視同銷售是指根據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制度,將納稅人在去年實際發生但未銷售的貨物或提供的勞務視同為已銷售,并按照規定的銷售額進行納稅。這個制度適用于一些特定的情況,例如納稅人發生了退貨或退款,但并未銷毀或改變貨物的使用性質;納稅人提供的勞務未能在一定期限內銷售出去等。
繳納去年視同銷售的會計分錄根據具體的情況會有所不同,下面舉例說明:
例:某公司在去年購進了一批貨物,但由于市場需求不夠,導致部分貨物無法銷售出去,因此需要按照視同銷售的規定繳納相關稅費。該公司購進貨物的金額為100,000元,按照銷售時的稅率為20%,則需要繳納的稅額為100,000元 * 20% = 20,000元。
對于上述情況,該公司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稅費支出(或應交稅費)20,000元
貸: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現金等)20,000元
通過以上會計分錄,將支付的稅費記錄在稅費支出賬戶中,同時減少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現金等)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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