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除了用于出口,有時也用于自用。庫存商品領用自用時,會計應如何寫會計分錄?
接收自用庫存商品的會計分錄
1、自產自用產品,應視同銷售征稅:
借方:銷售費用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庫存商品(成本價)
2.不可收回的賬戶直接計入資產減值損失賬戶:
有壞賬損失
借方:壞賬損失
貸:應收賬款
沒有壞賬損失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
貸:應收賬款
3.外購產品從進項稅額中轉出,自制產品視同銷售。不屬于銷售的,從進項稅額中轉出:
借:管理費
銷售成本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借:管理費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4.根據《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的相關規定,企業將自己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事業單位、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等,屬于內部結轉關系。且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條件。因此,會計不處理銷售,而是按成本轉移:
借方:銷售費用
貸款:庫存——產品。
5.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如果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作為投資、集體福利消費、贈送他人等。應視同銷售材料計算應納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庫存——產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納稅額是多少?
應交稅金是指企業根據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實現的利潤,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應繳納的各種稅金。應繳納的稅款包括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等企業依法繳納的稅款,以及企業在上繳國家前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納稅義務,依法繳納經營所得的各種稅費。這些應繳納的稅費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和計提,在繳納前暫時留在企業,形成一項負債(應上繳國家但尚未上繳的稅費)。企業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概括反映各項稅費的繳納情況,并根據應交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貸方登記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繳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繳納的稅費;期末,如果借方余額反映多繳或未抵扣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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