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很多老板:‘我開了公司,錢歸公司,所以我=公司=錢,我=錢’。
最后的結論是,公司的錢是我個人的錢,我愛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有口袋,不用交稅。
真的是這樣嗎?公司的錢是老板的嗎?老板隨便轉讓不需要交稅嗎?
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這種想法,難道我沒有權利支配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錢嗎?為什么稅務局要來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稅法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你不嚴格控制納稅申報,那么公司就會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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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向公司“借錢”,罰款70萬。
一個老板幾年前開了一家公司,生意不錯。后來他需要買房改善生活,就從自己開的公里里“借”了350萬元買房。如果公司缺350萬,就必須把賬算平,所以當時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借350萬。
貸款:銀行存款350萬元。
這筆借款借了很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一直沒還。
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有什么問題嗎?我相信很多老板都會說我也是這么做的!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剛成立的時候,先往公司賬戶上轉一筆錢,然后再周轉。老板轉賬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股本-老板股份。
收回時也將收回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下,長期不歸還。
這些賬務處理看似沒什么問題,但在今年“稅收嚴打”的大環境下,這樣做是致命的!
地稅局在對老板的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了老板轉賬多年未還的“借款”350萬元。稅務局的同志看完拍了拍桌子:這個還不錯,交稅!最后老板借的350萬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70萬,代扣代繳50%稅款的罰款35萬,一共105萬沒了。
為什么這筆借款350萬元被確認為“利息、股息、紅利收入”?
2003年下發文件(財稅[2003]158號),其中第二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后未歸還且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利分配,按“利息、合伙”處理。
可見,公司雖然歸老板所有,但不是老板的小金庫。老板不可能長期不做其他事情就從公司的賬戶上提取資金。
老板要向公司“借”怎么辦?
一般來說,這樣做是違法的,除非是臨時借款,利潤分配等特殊情況。
根據《學樂佳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向稅務機關申報其全部賬號。
把公司基本賬戶的錢轉到老板私人賬戶是什么原因?
如果是公司貸款: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姓名
貸款:銀行存款
拿到發票以后證明其用途,可以是購買的材料或者其他允許列支的費用,可以沖減其他應收款。
借款: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固定資產/原材料等。
貸:其他應收款
或者老板還款:
借方: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但如果貸款超過一年,根據稅法會被認為是個人對老板的利潤分配,這筆錢要繳納個人稅。
看到這里,是不是驚出一身冷汗?財務部門要趕緊看看自己的賬本。有這樣的稅收風險嗎?
每個會計都要把這篇文章轉發到自己的朋友圈,讓老板或者老板娘好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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