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值測試后,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額時,需要對賬面價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額的部分計提減值準備。減值準備屬于資產賬戶的備抵賬戶。與資產科目相反,借方表示減少,貸方表示增加,即計提減值準備時,貸方確認相關資產減值準備,期末余額在貸方。
不同的資產減值準備不同,具體科目也不一樣。固定資產有減值準備,計入“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發生減值,減值準備計入“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采用成本模式核算的投資性房地產減值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等。可見命名特點是“XX資產減值準備”。
上述長期資產的減值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一旦提取,則不能轉回。即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可收回金額時,表明發生了減值,計提減值準備。貸款人確認“XX資產減值準備”,借款人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但一旦收回,無論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未來是否上升,都不能轉回,即該分錄不能轉回。期末相關資產的減值準備余額在貸方,也就是說該資產的累計減值準備不會在借方。借款人的情況下會出現相關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滿足對外出售、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外投資等終止確認條件時。它們將與資產原值和累計折舊一起反方向核銷。
但是,當流動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發生減值時,會計處理并不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而是按照各自的具體準則進行處理。存貨減值(存貨期末按照賬面價值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計入“存貨跌價準備”;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交易性資產、債券投資等資產發生減值的(當可收回金額小于賬面價值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工具的確認和計量》規定采用預計信用減值方法計提“壞賬準備”,借款人確認“信用減值準備”。
存貨、應收款項等流動資產的減值和減值準備可以在計提范圍內轉回。以存貨為例,當以前降低存貨價值的因素已經消失,而不是其他因素導致存貨可變現凈值高于當期成本時,應當轉回已經計提的減值準備,轉回的金額僅限于將存貨跌價準備余額減為零。
當相關資產發生減值時,賬面處理如下: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信用減值損失。
貸:相關資產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
相關資產對外處置滿足資產終止確認時,從借款人處一并轉出,以固定資產為例:
借:固定資產清算
累積折舊
固定資產價值儲備
貸款: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