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金是土地出讓的直接成本。在會計處理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12條,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其他可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費用。因此,企業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拍賣土地傭金和土地服務交易費屬于購買土地的成本,應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
但在土地增值稅抵扣方面,2011年網站上的回復是: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傭金是支付給中介機構的,而不是支付給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的,不應視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款項,但可以從管理費中扣除。從總局網上的回復來看,土地拍賣傭金既不是土地價款,也不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費用,因此不應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款項。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應作為取得的土地價款在稅前扣除。但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明確規定,允許扣除一級市場拍賣土地支付的傭金。以南寧市為例,《南寧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南地稅公告〔2016〕3號)第四條規定:“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土地拍賣傭金,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為出讓土地支付的土地拍賣傭金,計入房地產開發費用,按規定比例扣除。”在具體操作中,土地拍賣傭金是否在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要結合地方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