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為了防止當事人(被告人)在作出判決之前轉移、隱匿、變賣自己的財產,當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以保證以后判決的順利執行。但是申請財產保全需要繳納一定的保全費。如果官司贏了,可以退還保全費。那么如何寫一個會計分錄讓法院返還保全費呢?請看下面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
1.賠償金額不包括訴訟費。
借:管理費——訴訟費xxxx。
營業外支出——訴訟索賠xxxx
貸款:預計債務——未決訴訟xxxx
2.賠償金額包括訴訟費。
借:管理費——訴訟費xxxx
營業外支出——訴訟索賠xxxx
貸款:預計債務——未決訴訟xxxx
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按1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但是你要提供和你訴訟標的一樣多的保證金。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人的財產,不得對案外人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于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一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爭議財產的價格。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實現申請人的權益,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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