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虧是指企業對存貨進行清查盤點后發生的盤盈、盤虧、毀損等事項。盤虧業務如何編制相應的會計分錄?
存貨損失的會計處理
1.儲存期間定額內的合理損耗:
借:管理費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2.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3.存貨非正常損失的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款: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按管理權限批準后:
借:管理費
其他應收款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存貨損失金額的確定
存貨損失的申報方式確定后,下一步就是準確核定損失金額,因為這將影響稅前扣除金額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存貨損失金額為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損失的金額,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和對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被盜存貨損失金額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因此,當企業發生存貨損失時,應選擇正確的申報方法,根據存貨損失的類型準確計算稅前扣除,以保證企業所得稅的正確申報。
存貨損失的稅務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如果確認為正常損失,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進行進項轉移而抵扣稅款。
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除正常損失以外的損失,包括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霉變、變質的損失,以及因違法違規被沒收、毀壞、拆除的貨物或不動產的損失。
正常損失是指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相對。比如溫度上升造成的化學品蒸發,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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