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轉讓(無形資產轉讓)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和特許經營權,而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是商譽。
無形資產的處置主要是指無形資產的出售和轉售。無論是出售無形資產還是轉售無形資產,都說明無形資產預計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以應該從企業的賬面上核銷。
轉讓無形資產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使用權的轉讓。
第二是所有權的轉移。
無論無形資產的轉讓方式如何,取得的收入作為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同時企業應當結轉無形資產成本。
1.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
企業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即企業在規定范圍內將其對無形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轉讓給受讓方。轉賬時,企業應按實際發生的轉賬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同時,應結轉無形資產的轉移成本,即應將無形資產的攤余價值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作為轉移無形資本的成本。
【例】某企業購買專利權,支付費用40萬元,有效期10年。購買三年后,企業轉讓給其他單位,獲得收入20萬元。企業相關會計分錄編制如下:
(1)購買專利權時: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40萬
貸款:銀行存款40萬。
(2)年度攤銷: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40000。
貸款:無形資產——專利權40000
(3)取得轉讓收入時:
借方:銀行存款20萬元。
貸:其他業務收入20萬元。
(4)結轉轉移成本時:
借方:其他業務支出28萬元。
貸款:無形資產——專利權280000
2.轉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
企業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時,其轉讓收入的核算與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核算相同,但結轉轉讓成本的方法不同。因為企業只是轉讓了使用權,企業仍然保留了對這一無形資產的所有權,仍然擁有對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以這個無形資產還是企業的資產,不能從賬戶上核銷。企業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成本只是成本(如服務費等。)履行轉讓合同約定的義務而發生的。因此,結轉轉移費用時,應按履行合同實際發生的費用,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如果上例中的企業不轉讓專利的所有權,只轉讓其使用權,受讓方每年支付企業5萬元。企業會計分錄編制如下:
借方:銀行5萬元。
貸款:其他業務收入5萬元
企業轉讓專利權時支付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合計8000元的,應當結轉無形資產轉讓成本,會計分錄編制如下:
借方:其他業務支出8000元
貸款:銀行存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