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貨時借:應收賬款紅字。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沖減成本借方: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貸款:庫存商品紅字
當產品報廢時:
借:待處理產品損益
借出:庫存商品
1.退貨的會計處理按照《財政部 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稅[2003]29號)執行。關于稅務處理,按照有關稅法規定作如下處理:《關于執行皮猜〈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九條規定,企業退回的銷售額,只要購貨方提供適當的退貨證明,就可以抵扣當期的銷售收入。
《關于進一步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962號)中規定了“適當的退貨證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退貨、銷售折扣和藍字專用發票原件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1)如果賣方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當月收到買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且該聯未入賬,則原藍字專用發票可能作廢。即在發票聯、抵扣聯上標注“作廢”字樣,連同相應的存根聯、聯,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防偽稅控開票機的原始電子開票信息作廢。
銷售方已進行聯合賬務處理的,必須開具反面專用發票作為憑證通過防偽稅控抵扣銷項稅額,不得將已開具的藍色專用發票作廢,也不得將紅色普通發票作為憑證抵扣銷項稅額。
賣方在開具藍字專用發票的次月收到買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無論是否已用于賬務處理,均應當通過防偽稅控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抵扣銷項稅額,不得將已開具的藍字專用發票作廢,也不得將紅字普通發票作為抵扣銷項稅額的憑證。
(二)買方不能返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賣方收到買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應開具陰性專用發票作為防偽稅控抵扣銷項稅額的憑證,買方開具的藍色專用發票不得作廢,紅色普通發票也不得作為抵扣銷項稅額的憑證。
二、退貨的會計處理。
根據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企業銷售商品的銷售回款一般應直接沖減回當期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報告年度銷售回款,應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調整報告年度的相關收入和成本。
《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只要購貨方提供適當的退貨證明,企業的銷售退貨可以抵扣當期的銷售收入。企業年終納稅申報前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事項,涉及調整應納所得稅的,應當作為會計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資產負債表日后,企業年終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涉及的應納所得稅調整,作為本年納稅調整。
如果退貨不是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直接沖減當期收入,同時沖減成本就足夠了。
借方:應收賬款(紅色)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應付稅款(紅色)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紅字)
貸:庫存商品(紅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