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仍以“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主。但在現行的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中,城建稅的會計處理只是籠統地規定為包括“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和“其他業務費用”。這里不考慮“增值稅”在計稅依據上的特殊性,因為它從過去的價內稅變成了價外稅。因此,如何區分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以及處置部分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從而導致城建稅問題,在會計核算上不明確。
例如,1999年7月,某化工廠(一般納稅人)發生如下相關經濟業務:銷售商品產品收入21萬元,增值稅35 700元,銷售某化工原料收入1萬元,增值稅1 700元;化工原料進價20萬元,進項增值稅3.4萬元。并且假設所有的錢都已經付了;增值稅稅率為17;城建稅稅率為7。本期無消費稅和營業稅應稅業務。
顯然,該企業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為:
[(35700 1700)-34000]=3400(元)
應繳納城建稅為:3400 * 7=238(人民幣)。
但是,城建稅是如何據此計算的呢?因為銷售材料是用“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的,所以按照現在的慣例,應交城建稅應該用“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問題是,如何區分銷售產品和材料應繳納多少城建稅?例如,銷售材料應繳納的城建稅是否可以計算如下:
1700 * 7=119(元)這個計算當然是不行的。因為城建稅是以應交增值稅(即3 400元)為基數,而不是增值稅銷項稅額。
那么,能否按照銷售產品和銷售材料的比例來分攤確定?實際中由于各種情況無法計算。
作者建議將目前的做法明確界定如下:
城建稅的計算應以“三稅”為基礎。其中,以存在“應交增值稅”為基礎計算繳納的城建稅,在會計核算中應計入“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按另外兩種計稅基礎計算繳納的城建稅,分別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核算。
繳納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1.城建稅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計算繳納。
2.城建稅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為7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鎮的,為5
(3)納稅人不在市、縣、鎮的,為1。
3.計算公式:
城建稅應納稅額=(已繳增值稅已繳消費稅已繳營業稅)*適用稅率
4.會計分錄
(1)提取時
借:主營業務附加稅
貸款:應交稅費-城建稅
(2)結轉時
借方:本年利潤
貸款: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3)當翻轉時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
貸款:銀行存款等。
城建稅稅率是多少?
城建稅的稅率是多少和你所在的地區有關。不同地區的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不同。如果納稅人位于市區,稅率為7。如果是在縣城或者真的,稅率是5。上述三個地區不屬于的,城建稅稅率為1。
城建稅稅率不是隨便收的,是按國家規定收的。如果你想了解,可以了解一下城建稅稅率的特殊規定和一些基本規定,這樣你就知道你應該繳納的城建稅稅率是多少了。繳納城建稅稅率關系到實際繳納增值稅,也關系到你的消費稅。
城建稅的稅率與最終要繳納的字節數密切相關,計算相對簡單。其實人們對三稅是一致的。你所在的地區越先進,城建稅稅率就會越高,因為比例比較高,一般的城建稅稅率會由相關專業人士來計算。
城建稅稅率的計算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繳納密切相關,因為這些稅最終都會被代入公式。總之,你需要交的稅越多,你最終降低的城建稅稅率就越多。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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